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审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评选学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无不正当理由欠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德育测评成绩优良;
第五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标准及相应条件:
等级 |
占学生人 数的比例 |
奖励 金额 |
平均学分绩点 |
专业综合成绩排名 |
备注 |
一等 |
3%+G1+L1 |
3000元 |
≥3.0 |
≤6% |
无补考科目 |
二等 |
4%+G2+L2 |
2000元 |
≥2.8 |
≤15% |
补考科目≤1,没有挂科 |
三等 |
10%+G3+L3 |
500元 |
≥2.4 |
≤25% |
说明:1.专业综合成绩=平均专业学习成绩×90%+德育测评得分×10%。其中平均专业学习成绩的算法原则上参照下面公式计算,各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平均专业学习成绩=∑(学分×绩点)/∑学分,此成绩计算方法适用各类奖学金评定。
2. 表中G1、G2、G3分别为相应等级内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占学生人数的比例;L1、L2、L3分别为相应等级内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占学生人数的比例。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10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学校奖学金财务预算金额,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学金等级和标准,同比例向各学院下达分配名额。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分配名额,结合本学院实际,统筹考虑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对年级和专业进行合理分配。
第八条 校级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按本办法规定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只颁发相应等级的奖励证书,奖金不兼得,不占学校下达的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配比例和名额。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本办法规定可获得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奖助金额可兼得,同时颁发奖励证书。
第四章 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学校下达的评审名额,遵循奖励标准和条件,依据学生的专业综合成绩排名依次拟定校级一、二、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二条 拟定的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经所在学院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审批表》,以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只要求初审名单)两种方式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汇总各学院初评结果并提出全校当年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评定结果,学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填报《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费用发放表》,汇总签字后交财务处办理发放。
第十五条 获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评审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获奖学生取消奖励荣誉,追回已发放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工业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